除社會政治原則(如私有制或公有制)之外,物權法本身所具有的結構原則包括:
1.從物權性質上講:物權絕對性原則。物權是絕對權即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人;除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2.從物權種類上講: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類型、內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chuàng)設或改變。
3.從物權客體上講:一物一(所有)權原則。數個物之上不得僅成立一個所有權,一物的部分也不得成為所有權的標的。
4.從物權的效力上講:物權優(yōu)先原則。
5.從物權的變動講: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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