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xiàn)行的合同和建設工程造價還沒有完全同國際接軌,合同有國家推薦示范文本,也可以按照自身項目來自行起草的,更有幾大國際貸款銀行自成體系的合同范本;計價有全國統(tǒng)一的,也有地方預算。因此在與協(xié)作單位訂立工程合同時應根據(jù)項目的投資性質(zhì)以及出資方的可能要求采用不同的合同和計價依據(jù),作為項目管理必須要有此識別能力,否則容易產(chǎn)生合同糾紛,筆者通過幾年的工作實際,一般來講國有投資項目采用的合同和計價依據(jù)一般采用國家推薦的文件比較多,而民營投資相對比較靈活,作為項目管理可以向出資方建議采用比較有利于本方的范本和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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