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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0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寧建招字[1993]808號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加強對建筑市場的宏觀調控,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根據(jù)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的《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qū)和郊區(qū)范圍內進行建設及中央部、省、市屬單位在本市縣境內建設各類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及裝修裝飾等),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均應按本辦法辦理工程項目的報建。
第三條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的主管機關,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和管理。
第四條報建管理機構的責職
。ㄒ唬┴瀼貙嵤﹪液捅臼杏嘘P建設工程報建的政策與規(guī)定;
。ǘ┻M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登記;
。ㄈ⿲蠼ǖ墓こ添椖窟M行核實、分類、匯總;
。ㄋ模┫蚴杏嘘P部門提供報建信息;
。ㄎ澹┌l(fā)布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信息;
。┨幚韴蠼üぷ髦须[瞞不報等違章行為。
第五條凡符合第二條規(guī)定的工程項目的單位(包括中央所屬、省屬、軍隊及三資企業(yè))或個人均為報建人。
第六條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項文件一經批準后,報建人應在一個月內向報建管理機構辦理報建手續(xù)。
第七條報建程序
。ㄒ唬﹫蠼ㄈ讼驁蠼ü芾頇C構領取報建登記表;
(二)報建人按報建登記表內容如實填寫后報送報建管理機構。
第八條報建后,工程項目或報建人發(fā)生變更時,報建人應立即向報建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九條應報建而未報建或發(fā)生變更而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項目;市建設工程招標辦公室不予辦理招標手續(xù);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目的施工。
第十條本辦法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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