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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4 11:1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黑龍江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業(yè)經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第一條 為從源頭上治理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行為,保護公路完好、暢通,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以下簡稱“源頭治超)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包括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從事汽車生產、銷售、改裝的;
。ǘ⿵氖旅禾、糧食、木材、水泥、沙石等生產加工的(以下簡稱“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
。ㄈ⿵氖碌缆坟浳镞\輸裝載的(以下簡稱“裝載單位或者個人);
。ㄋ模⿵氖碌缆坟浳镞\輸的人員。
第四條 源頭治超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協調配合、依法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源頭治超工作,并將源頭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源頭治超工作?h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履行源頭治超的職責?h級以上公安、工業(yè)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相關規(guī)定,做好源頭治超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業(yè)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載貨汽車生產、改裝、銷售企業(yè)的監(jiān)督檢查。生產、改裝載貨汽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設計規(guī)范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載貨汽車。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載貨汽車進行登記。對不符合《全國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載貨汽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登記。
第九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對載貨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載貨汽車的整備質量和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技術數據進行復核,并如實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載貨汽車,不予發(fā)放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條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對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載貨汽車,應當逐級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取消該產品《全國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資格。汽車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汽車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施召回,并承擔相應責任。汽車產品因存在缺陷,生產者應當召回但未實施召回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責令其召回。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拼裝、非法改裝載貨汽車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載貨汽車或者擅自改變載貨汽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第十二條 生產加工、裝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鞔_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ǘ⿲ω浳镅b載、開票、計重等相關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
。ㄈ⿲d貨汽車駕駛人員出示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yè)資格證進行登記;
。ㄋ模┙⒔∪搭^治超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
。ㄎ澹┙邮、協助源頭治超執(zhí)法人員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三條 生產加工、裝載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闋I運手續(xù)不全的載貨汽車裝載、配載;
。ǘ槠囱b、非法改裝的載貨汽車裝載、配載;
。ㄈ檩d貨汽車超標準裝載、配載;
。ㄋ模┻`反規(guī)定計重、開票。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生產加工、裝載單位可以在裝載場所設置監(jiān)控設施。
第十五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駕駛人員裝載貨物時應當配合生產加工、裝載單位做好道路運輸證和從業(yè)資格證的登記工作。道路貨物運輸駕駛人員不得疲勞駕駛。
第十六條 裝載貨物的載貨汽車,車貨的長、寬、高,車貨總質量和軸載質量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和交通標志標明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其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公路收費站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禁止超限超載載貨汽車駛入收費公路。
第十七條 超限運輸的載貨汽車不得上路行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交通運輸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生產加工、裝載單位可以采取巡查或者派駐的方式實施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生產加工、裝載單位裝載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應當責令當場卸載,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門實施源頭治超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ιa加工、裝載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ǘ﹨f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維護裝載、配載現場秩序;
。ㄈ└鶕巨k法規(guī)定,履行報告、移送、抄告義務。交通運輸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源頭治超工作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后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在實施源頭治超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本部門執(zhí)法范圍以外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每半年將生產加工、裝載單位違法案件移送相關部門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交通運輸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定期將生產加工、裝載單位源頭治超情況抄告其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生產加工、裝載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將生產加工、裝載單位源頭治超情況作為企業(yè)信譽考核的內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載貨汽車超限超載情況抄告同級交通運輸部門。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作出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未作出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生產加工、裝載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生產加工、裝載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駕駛人員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及其執(zhí)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l(fā)現生產加工、裝載單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不移送的;
。ǘ┎宦男袌蟾妗⒊媪x務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場經營的;
(五)不履行源頭治超職責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源頭治超相關部門及其執(zhí)法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源頭治超工作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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