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分以下兩種情況:
。1)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專項維修資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專項維修資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屬全體業(yè)主共同所有。
。2)公有住房出售以后,專項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雙向籌集。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該部分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專項維修資金屬售房單位所有。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屬全體業(yè)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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