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說明義務
說明義務是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對保險人的要求。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都是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體現(xiàn)。
說明義務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因為投保人只有充分了解合同內(nèi)容,才能做出完全符合自己意愿的決定,而保險合同中大量的專業(yè)術語使普通的投保人很難了解合同的全部內(nèi)容,必須對保險人課以說明義務。
違反說明義務的后果:對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2.承擔危險的義務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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