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投資者以資本金的形式投入的資金稱為“權益投資”。權益投資取得對項目(或企業(yè))產權的所有權、控制權和收益權。權益投資有多種方式,不同的投資方式構成了不同的投資產權結構。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權益投資主要有股權式合資結構、契約式合資結構和合伙制結構三種方式。
。1)股權式合資結構
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權式合資結構。在這種投資結構方式下,按照法律規(guī)定設立的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償還的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擔任責任。
(2)契約式合資結構
契約式合資結構是建設項目的投資人為實現(xiàn)共同目標、以合作協(xié)議方式結合在一起。在這種投資結構方式下,投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作協(xié)議約定,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配,而是按契約約定建設項目風險和收益的分配。這種投資結構在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fā)、礦產開采、初級原材料加工行業(yè)使用較多。
。3)合伙制結構
合伙制結構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人共同從事某項投資活動而建立起來的一種法律關系。合伙制結構有兩種基本形式:一般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在一般合伙制下,每一個合伙人對于合伙機構的債務及其他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有限合伙制下,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一般合伙人和一個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人對于合伙機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一般合伙制通常只適用于一些小型項目。有限合伙制可以在一些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及高風險投資項目中使用。通常有限合伙人只提供有限的資金投資,不參加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有限合伙人通常是資金雄厚的大公司,通過有限合伙制使用資金在項目的投資期內取得稅務抵扣的優(yōu)惠,同時取得項目未來的高回報。對于高風險投資只承擔有限的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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