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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6: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齊齊哈爾市供熱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由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1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12月8日審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1年12月10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廢止<齊齊哈爾市供熱管理辦法>的議案》。
會議認為,《齊齊哈爾市供熱管理辦法》于1994年出臺,17年來供熱體制和熱費負擔及收繳機制和方式都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今年省條例的最新修改,明確了熱費的收取方式,規(guī)范了供熱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加入了熱計量的要求等重要條款。而且,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抵觸。
會議決定,廢止《齊齊哈爾市供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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