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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0 13: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公路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機構(gòu)強制拖離或者扣押車輛,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的,可以責令其繳納;強行通過的,責令其補繳通行費,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應繳票款;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收費站正常收費、管理秩序,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過渡車輛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調(diào)度和指揮且影響渡區(qū)秩序的,公路管理機構(gòu)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公路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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