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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法

2013-10-17 14:18    【  【打印】【我要糾錯】

  《青島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法》已于2012年6月8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維護國家稅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承擔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價格認定機構),對稅務機關(含其他依法征稅機關,下同)在征稅過程中涉及的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和有償服務等出現(xiàn)的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情況進行計稅價格認定的行為。

  第四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建立健全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相關工作制度。

  價格認定機構從事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區(qū)(市)稅務機關在稅款征收、納稅評估、稅款核定、稅務稽查、稅收保全或者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以及在部分行業(yè)稅收管理中,認為需要價格認定機構提供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協(xié)助的,可以向市或者區(qū)(市)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協(xié)助請求。

  第七條 稅務機關需要對涉稅財物進行價格認定的,應當向價格認定機構出具《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并提供相關資料。

  價格認定機構收到《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及相關資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出,予以補正。

  第八條 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后,應當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價格認定。

  第九條 對一般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娑愗斘飪r格屬于政府定價的,按照政府定價計算;屬于政府指導價的,以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參照當?shù)貙嶋H價格水平計算;屬于市場調節(jié)價的,按照市場平均價格水平計算,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ǘ┓康禺a、土地、構筑物等不動產價格認定應當根據(jù)其個性特征綜合考慮環(huán)境、配套設施、交通方便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基準日市場平均價格水平進行認定。

  (三)設備、車船、大型機械等動產價格認定應當根據(jù)其綜合成新率使用更新重置成本法并結合市場比較法進行認定。

 。ㄋ模┢渌话闵娑愗斘飪r格認定可以參照《山東省價格鑒證操作規(guī)范》執(zhí)行。

  第十條 對特殊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π螒B(tài)已經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涉稅財物,可以根據(jù)稅務機關提供的證據(jù)資料,比照價格認定基準日同類實物形態(tài)財物的價格水平進行價格認定;

  (二)一般文物、郵票、書畫和金銀、珠寶及其制品等,應當經有關專業(yè)部門或者專家作出技術、質量鑒定后,根據(jù)其提供的資料進行價格認定;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股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價格認定主要采用收益法。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渡娑愗斘飪r格認定結論書》應當由兩名以上涉稅財物價格認定人員簽名,并加蓋價格認定機構印章。

  第十二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r格認定機構名稱和稅務機關名稱;

 。ǘ┥娑愗斘飪r格認定的目的和基準日;

 。ㄈ┥娑愗斘锏幕厩闆r;

 。ㄋ模┥娑愗斘锏默F(xiàn)狀和現(xiàn)場勘察說明;

  (五)價格認定的原則、依據(jù)和方法;

 。﹥r格認定結果;

 。ㄆ撸﹥r格認定限定條件;

 。ò耍⿲r格認定結論提出異議的處理方法;

 。ň牛﹥r格認定作業(yè)日期;

 。ㄊ┢渌枰f明的問題。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對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原價格認定機構進行一次重新認定或者補充認定;對區(qū)(市)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重新認定、補充認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市價格認定機構復核裁定。

  需要重新認定、補充認定或者復核裁定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或者裁定結論。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或者裁定結論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應當作為計稅或者確定抵稅財物價格的依據(jù)。

  第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從事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業(yè)務,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從事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專業(yè)資格。

  第十五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人員從事價格認定活動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婕氨救死﹃P系的;

 。ǘ┥婕氨救私H屬利害關系的;

 。ㄈ┢渌赡苡绊懝鞒錾娑愗斘飪r格認定結論的。

  第十六條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人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價格認定人員回避。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人員的回避,由價格認定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認定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七條 禁止涉稅財物價格認定人員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寐殭嘤绊憙r格認定工作公正進行;

  (二)出具虛假的價格認定結論;

 。ㄈ┮詡人名義承辦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業(yè)務;

 。ㄋ模┩婧雎毷,泄露秘密;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價格認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失實的,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無效,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處分,并建議有關機關依法取消其相關資質或者專業(y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稅務機關依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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