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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土地調查管理辦法

2013-09-27 11:42    【  【打印】【我要糾錯】

  《遼寧省土地調查管理辦法》業(yè)經2012年4月1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障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國務院《土地調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土地調查管理工作。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土地調查工作應當按照全省統(tǒng)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市、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農業(yè)、水利等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調查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具體負責土地調查工作。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土地調查工作。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土地調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調查需要的相關資料。

  社會團體以及與土地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配合土地調查工作。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門戶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對土地調查工作的宣傳報道。

  第七條 省、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fā)展改革、財政、農業(yè)、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要求,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土地利用特點,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準后施行。

  第八條 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yè)調查單位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招標投標的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fā)展改革、財政、農業(yè)、水利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yè)務培訓,通過全國統(tǒng)一的土地調查人員考核,領取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第十條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執(zhí)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以及統(tǒng)一的技術規(guī)程,不得偽造、篡改調查資料,不得強令或者授意調查對象提供虛假的調查資料。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對其登記、審核、錄入的調查資料與現場調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一條 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從事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調查資料、數據,不得強令或者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每10年進行一次全省土地調查;根據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進行土地變更調查。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土地變更調查管理制度。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地審批、供應、利用等日常管理信息,實時登錄和更新至綜合信息監(jiān)督管理平臺,并加強土地變更調查的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土地變更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姓蜋鄬俳缇變化狀況;

 。ǘ┩恋厮袡嗪褪褂脵嘧兓闆r;

 。ㄈ┑仡愖兓闆r;

 。ㄋ模┗巨r田位置、數量變化情況;

 。ㄎ澹┓伞⒎ㄒ(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土地變更調查包括城鎮(zhèn)村莊地籍變更調查、土地利用變更調查。

  土地變更調查中的城鎮(zhèn)和村莊地籍變更調查,應當根據土地權屬等變化情況,以宗地為單位,隨時調查,及時變更地籍圖件和地籍數據庫。

  土地變更調查中的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應當以全國土地調查和上一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結果為基礎,結合查清本年度土地利用狀況的變化情況,更新土地利用現狀圖件和土地利用數據庫,逐級匯總上報各類土地利用變化數據。

  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統(tǒng)一時點為每年12月31日。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土地變更調查結果數據分析工作。對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化情況及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使用、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違法用地與土地督察等情況進行分析,提出對策和建議,編寫分析報告,逐級報送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圍、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對象進行土地專項調查。專項調查成果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規(guī)定和有關標準完成數據處理、文字報告編寫等土地調查成果匯總統(tǒng)計工作。并將土地調查形成的數據成果、圖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數據庫成果匯交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匯總。

  土地調查成果匯總應當包含數據匯總、圖件編制、文字報告編寫和成果分析等內容。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對土地調查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實行質量控制,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相一致。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抽查制度。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調查成果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具體檢查驗收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公開查詢,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公布。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互聯共享的土地調查數據庫,并做好維護、更新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農業(yè)、水利等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fā)、應用和為公眾提供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guī)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照《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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