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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1: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本溪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業(yè)經(jīng)2012年9月29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本溪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各類危險房屋的鑒定、治理、征收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應當遵循危舊統(tǒng)籌、救災優(yōu)先、政府主導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門。
各縣(區(qū),含本溪高新區(qū),下同)負責本轄區(qū)內城鎮(zhèn)危險房屋的預警、避險、搶險、緊急救援以及危險房屋的征收工作。
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財政、公安、審計、紀檢監(jiān)察、綜合執(zhí)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危險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鑒定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具體負責房屋危險性等級鑒定工作,并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具備相應專業(yè)技術資格的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修繕責任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ㄒ唬┏霈F(xiàn)不安全因素的;
(二)達到規(guī)定使用年限或前次安全鑒定確定使用期限的;
。ㄈ└淖冇猛疚<鞍踩模
。ㄋ模┓课菅b飾裝修危及房屋安全的。
發(fā)現(xiàn)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房屋的,相關利害關系人及房屋所在地政府應當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公共場所用房自竣工驗收之日起,應當每5年申請一次安全鑒定。
第八條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暾埲说纳矸葑C明;
。ǘ┓课菟袡嘧C或公有房屋租賃證及其他有關的合法證件;
。ㄈ┪兴松暾埖,還應提交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不能提供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證明材料的,經(jīng)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予以受理。
第九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砩暾;
。ǘ┏跏颊{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
。ㄈ┈F(xiàn)場勘查、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shù)據(jù)和狀況;
。ㄋ模z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ㄎ澹┤娣治,論證定性,做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灠l(fā)鑒定送達報告。
第十一條 鑒定危險房屋應當執(zhí)行國家住建部頒布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CJ125-99),同時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
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分為A級、B級、C級、D級。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fā)現(xiàn)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tài),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xiàn)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xiàn)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當使用統(tǒng)一術語,注明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和處理意見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有效期為1年。
第三章 治理、征收
第十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溪市城市危險房屋避險搶險和救災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縣(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全市各類房屋進行安全普查,并將普查情況于當年9月30日前報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縣(區(qū))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雨雪季節(jié)提前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
第十六條 經(jīng)鑒定房屋危險性等級屬于A.B級的房屋,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修繕責任人送達《房屋修繕通知書》,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修繕通知書》要求及時進行加固或修繕,并在30日內將房屋修繕情況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屋修繕責任人拒不加固或修繕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第三人代理履行修繕義務,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房屋修繕責任人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對危險房屋的加固和修繕。
第十七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對房屋進行加固或結構性處理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據(jù)《房屋修繕通知書》制定修繕方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應當將房屋修繕的有關技術資料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經(jīng)鑒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為C級的危險房屋,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縣(區(qū))政府送達《危險房屋處置通知書》,縣(區(qū))政府應當按照《危險房屋處置通知書》要求采取處置措施,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置情況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反饋。
第十九條 經(jīng)鑒定房屋危險性等級為D級的危險房屋,縣(區(qū))政府應當按照《本溪市城市危險房屋避險搶險和救災應急預案》立即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將房屋騰空。同時,按照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貨幣補償安置,安置補償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支付,征收后的土地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對房屋安全檢查和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修繕責任人拒不承擔修繕費用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阻礙對危險房屋加固和修繕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ㄒ唬┦褂萌松米愿淖兎课萁Y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的;
(二)使用人由于堆物超過允許荷載或重物沖擊影響結構的;
。ㄈ┦褂萌俗璧K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ㄋ模┦褂萌嗣髦Y構異常、變形對險情不及時申報的;
。ㄎ澹┦褂萌松米允褂媒(jīng)鑒定屬危險房屋的;
。┬袨槿擞捎诖驑丁㈤_挖、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發(fā)生事故或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ㄒ唬┮蚬室獍逊俏kU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ǘ┮蜻^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fā)生事故的;
。ㄈ┮蛲涎予b定時間而發(fā)生事故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拒絕、妨礙鑒定人員進行鑒定,或妨礙房屋修繕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進行加固修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危險房屋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給他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土地上危險房屋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9日市政府發(fā)布的《本溪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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