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會考點】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2017年造價工程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有哪些知識點你必須會的?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為廣大考生做了《造價管理》考點的細致總結,快來學習吧~
一、一般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特殊規(guī)則
(一)價格調整
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提示】誰犯了錯誤就懲罰誰
(二)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
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
《合同法》規(guī)定: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016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價款約定不明確又未能補充協(xié)議的,合同價款應按()執(zhí)行。
A.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
B.訂立合同時付款方所在地市場價格
C.標的物交付時市場價格
D.標的物交付時政府指導價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合同法。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參見教材P36。
報考指南
大綱 / 教材
25年預計6月發(fā)布
報 名 時 間
預計考前2-3個月
準考證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內
考 試 時 間
預計25年10月
考 試 成 績
考后2-3個月左右
合格證領取
成績公布后1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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