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的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定;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任免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公司章程、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此外,經理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
經理一經董事會任命,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個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lián)p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有從事這種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經理如果不履行上述義務,執(zhí)行職務時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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