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應當遵循的原則:適當履行原則;協(xié)作履行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畢前,由于客觀情事發(fā)生異常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而這種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的,該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一方得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抗辨權是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工具。
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有三種:
先履行抗辨權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辨權: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享有的、在對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不安抗辨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在合同成立后發(fā)生了法律規(guī)定的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時,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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