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中央公積金制度是政府為確保吸收社會資金,實現(xiàn)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計劃而制定的一項強制性儲蓄計劃。該制度是從1955年7月開始建立的,同時還設定了中央公積金局,以保護公積金會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劃和管理使用公積金儲蓄的行為。規(guī)定任何一個雇員或受薪者,每月的工資必須有一定比例需要扣除,雇主也需要按雇員或受薪者工資的同樣比例,每月拿出一筆錢,統(tǒng)一存人中央公積金局。公積金的用途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中80%作為日常生活費用,即可用于購買住房和付保險費(購買組屋可動用其中的六分之五);12%作為醫(yī)療費用;8%作為特別費用,即年老退休后享用。由于公積金儲蓄的回報率低于公共住宅價格增長率,大部分居民都選擇提取公積金購買公共住宅,以期最大限度地從他們的儲蓄中取得回報,況且政府還對公共住宅在市場上再出售采取了放松措施。這種強制性儲蓄為政府住房金融活動提供了巨額資本,也使參加公積金儲蓄的人能夠利用公積金購買住房。目前,新加坡已有240萬名公積金會員,250億新元存款,公積金已成為新加坡國民儲蓄的主要部分。
2.郵政儲蓄銀行資金。新加坡郵政儲蓄銀行是政府所有企業(yè),其存款約占該國的60%左右。在1993年末,它就有122個支行,總存款額就達62.49億新元,其中相當部分的資金投資于住宅建設,是建屋發(fā)展局間接融資的途徑。另外,還有來自住房金融市場20%的直接份額。
3.國家住宅建設預算資金。建屋發(fā)展局住房建設的另一大部分資金是來自于國家住宅預算資金,享受優(yōu)厚補助,其中出租住房建設的貸款利率為7.75%,出售住房建設的貸款利率是6%,償還期分別在10年與60年以上。該資金屬基建貸款,是列入政府預算的。1975~1985年間,政府對建屋發(fā)展局的基建投資從7.18億新元增加到38.55億新元,分別占政府開發(fā)預算的33%和43%,同時政府用于彌補建屋發(fā)展局赤字的數(shù)額從600萬新元增加到1.21億新元。這些從政府得到的補貼主要用于低收入家庭和一部分中等收入家庭的購房補貼,其原則是住房越小,補貼比例越高:三房式44%,四房式33%,五房式27%,平均每套住房的補貼在3萬新元左右。
4.建房協(xié)會和金融公司的住宅資金。建房協(xié)會和金融公司大部分資金運用于住宅建設,僅1983年6月其住房建設貸款未償額達10.35億新元。
5.其他銀行住宅建設資金。除郵政儲蓄銀行以外,到1982年末,新加坡銀行機構達118家,總資產(chǎn)1020億新元,1983年末的存款達242.37億新元,其中一定比例的資金運用于住宅建設投資,僅1983年6月份對住房貸款就達4.25億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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