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項目的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產權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產權書。
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要求房地產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同時,對“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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