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產毗連房屋的修繕規(guī)則: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除須經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外,還須征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因使用不當造成異產毗連房屋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房屋所有人應當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異產毗連房屋發(fā)生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1.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共有墻體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3.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4.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5.樓梯及樓梯間的修繕:
。1)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6.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7.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wèi)、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可組成房屋管理組織,也可委托其他組織,在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房屋的使用、修繕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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