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雙方必須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列出各自的修繕責任。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fā)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chǎn)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房屋修繕責任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當及時、認真地檢查、修繕,保證房屋的住用安全。修繕責任人對形成租賃關系的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以與另一方當事人合修,責任人因此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租賃合同中還應說明,如果房屋在租賃期內被出售,業(yè)主的責任在出售之日結束,除了承擔將保證金歸還承租人或轉移給新的業(yè)主的責任以外,其他責任均由新的業(yè)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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