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可根據各自的情況和要求以及市場的情況商定一些雙方同意的條款,例如:
1.稅收與保險費的分擔
當今各國,越來越多的租約中包括一個“稅收分擔”的條款。這個條款要求承租人除了支付租金外,還要按一定的比例分擔任何稅收的增加(如房地產稅)。很顯然這種稅收分擔條款對出租人的投資是極有價值的保護。保險費的分擔也是類似的情況。
2.改建的規(guī)定
通常,大多數租戶的改建被認為是固置物而成為物業(yè)的一部分。在租賃結束時改建就作為物業(yè)不可分割部分歸出租人所有。為了避免日后的麻煩,租約中可規(guī)定:(1)承租戶的改建必須經出租人書面同意。(2)必須明確改建后新增部分的歸屬。(3)必須明確改建費用的承擔。一般來說改建費用是由承租人承擔,但有時出租人對那些有利于提高自身物業(yè)價值的高檔改建也會同意承擔部分費用。在這方面出租人或物業(yè)管理者要盡可能將改建認定為滿足承租人本身額外的需要,從而可避免承擔相應的費用。(4)用于生意的固置物的處理。一個商業(yè)或工業(yè)的承租戶可以有權設置用于生意的固置物,如招牌、燈箱等。一般將這些與生意聯系在一起的固置物看作承租人的財產,可以在租約結束前或結束時移走,但是建筑要恢復到租戶搬進來時的狀況。條款的用詞在允行承租人移走生意固定物時是很關鍵的。一些租約規(guī)定物業(yè)必須恢復到“租戶搬進來時的狀況”。而另一些卻要求恢復到“這個租約開始的情況”。這些詞語上的微小差別可能會對出租人有很大的影響。如在經過幾個續(xù)約期的長期租戶的情況,承租戶在第一個租約期安置了固定物,然后在第三個租約期內移走了。如按恢復到“這個租約開始的狀況”,承租戶被要求修復的僅是第三個租期內所作的改動,而第一、二個租期內作的改動就可以不包括在內。此時出租人(業(yè)主)就須自己承擔這些修復費用。
3.保證金
一般租約要列出保證金的數量和種類,什么條件下應進行補充,保證金的使用方法,以及保證金利息的歸屬。有關保證金,各地規(guī)定不同,物業(yè)管理者應注意當地有關保證金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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