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這種經營管理方式是業(yè)主將酒店物業(yè)通過簽訂租賃合同,明確租金、租賃期限和雙方的權責與權限,租給經營公司進行管理。
采用這一經營模式,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權責清晰,比自建自管進了一步。在這種模式下,業(yè)主放棄了經營權,排除了經營風險,換取了由租賃合同明確規(guī)定的有限的租金收入;而承租公司有獨家經營權,經營得好,除了按租賃合同規(guī)定向業(yè)主交納租金后,可以獲取更多的收益,但同樣要承擔更大的經營風險。因為如果經營不善,不但租金要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虧損額也全部由承租經營者自己負責,所以經營公司除非有十分把握,一般不希望采用這種經營管理方式,尤其是高檔酒店更少采用這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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