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與原保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合同當事人不同。原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與原投保人無關。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或人身,或者具體為: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及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再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分出的責任,分出人將原保險的保險業(yè)務部分地轉移給分入人。
3.保險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具有經(jīng)濟補償性或者保險金給付性;而再保險合同具有責任分攤性,或補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
4.保險費支付不同。在原保險合同中,除了獎勵性支付外,是單項付費的,即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而在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須向再保險人支付分保費,再保險人須向原保險人支付分保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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