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包括以下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多方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可通過以下途徑確定其效力狀態(tài):一是經法定代理人及時追認的,該民事行為確定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未及時追認的,民事行為確定不發(fā)生效力;二是善意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該民事行為確定不發(fā)生效力。
(2)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當事人在對財產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實施了以引起財產權利變動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權處分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在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未進行追認且無處分權人在訂立合同后也未取得處分權,則該民事行為確定不發(fā)生效力。
(3)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在代理權終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進行的民事行為。無權代理行為經被代理人及時追認的,民事行為確定有效;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民事行為確定不發(fā)生效力。
(4)無權代表行為。無權代表行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代表權限進行的民事行為。所謂超越代表權限進行的民事行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未經法人或其他組織授權,超越法人或其他組織章程中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進行的民事行為;也包括其超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章程或決議對其代表權設定的其他限制進行的民事行為。
法人或其他組織事后通過決議對無權代表行為進行追認的,該民事行為有效。為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超越其組織權限進行民事行為的,該無權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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