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社會政治原則(如私有制或公有制)之外,物權法本身所具有的結構原則包括:
1.從物權性質上講:物權絕對性原則。物權是絕對權即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人;除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2.從物權種類上講: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類型、內(nèi)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chuàng)設或改變。
3.從物權客體上講:一物一(所有)權原則。數(shù)個物之上不得僅成立一個所有權,一物的部分也不得成為所有權的標的。
4.從物權的效力上講:物權優(yōu)先原則。
5.從物權的變動講: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
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享有和變動必須以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以便社會公眾知悉。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享有和變動一律采用登記方法進行公示;動產(chǎn)物權的享有以占有為公示方法,變動則通過移轉占有的方式;飛機、船舶以及機動車輛雖屬動產(chǎn),但采登記方法。
公信原則,是指對于依法進行了公示的物權變動,即使其公示的內(nèi)容與真實的權利不符,對于信賴此公示而進行交易的人也不產(chǎn)生任何影響。該原則實質上是賦予公示的內(nèi)容以公信力,以便保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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