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5 13: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政府采購合同是指政府部門、政府機構或者其他直接或間接受政府控制的任何單位、企業(yè),為了實現政府職能和社會公共利益,以消費者的身份使用財政資金而簽訂的獲得貨物、服務、工程等合同。
、僬少徎顒颖仨氁院贤男问竭M行,因此政府采購合同也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調整。但政府采購作為一種公共經濟行為,它具有政策性,即任何政府采購都要體現國家政策,實現政府某一階段的戰(zhàn)略目標,為國家和社會利益服務;同時又具有社會責任性,即政府采購的過程和結果都要向國家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谡驗檎少従哂幸陨咸攸c,使政府采購合同與一般的經濟合同有很大的區(qū)別。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等過程均應受到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與管理。筆者認為政府采購合同的監(jiān)督和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采購合同的門檻價。門檻價是指采購單位的采購規(guī)模達到規(guī)定的金額必須進行統(tǒng)一招標采購的價格,也是競爭性招標的最低金額。如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xié)議》規(guī)定實行國際招標的門檻價為13萬特別提款權。門檻價格制定得是否合理直接影響政府采購的效率。門檻價定得過高,不利于發(fā)揮招標采購的作用,降低了政府采購的效率;定得過低又會增加政府采購的成本,得不償失?紤]到我國各地區(qū)之間的財政狀況及經濟狀況各有差異,政府采購的門檻價不宜“一刀切”,應允許不同地區(qū)的門檻價有不同。筆者建議按照中央、省、市、縣四級采購實體規(guī)定四個等級的采購門檻價。
2.合同估價。合同估價也是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問題。采購單位為了避免實行招標采購,將采購合同人為的分拆,使合同金額低于門檻價格,從中牟取私利。規(guī)定合同估價的方法可以防止采購單位將政府采購合同人為分割以逃避招標采購。歐盟、美國政府采購制度均對合同估價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xié)議》第二條專列合同估價的方法……。
3.合同的審批。政府采購合同的內容一經確定,采購機關應將采購合同草案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進行審批。經管理機關進行審批后方可正式簽訂合同。我國《政府采購合同監(jiān)督暫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應從以下方面對采購合同進行審查:“(1)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2)是否符合政府采購預算的要求;(3)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主要要求;(4)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提出的特別要求。”
實際上,政府采購管理機關還應審查以下內容:
。1)政府采購合同的估價是否準確、合理;
。2)政府采購方式是否正確,采購程序是否公平、公正;
。3)供應商是否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購合同。
4.合同履行監(jiān)管。政府采購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政府采購機關應全程監(jiān)管。在監(jiān)管過程中,政府采購機關應享有:
。╝)單方面變更合同的權利。當公共利益發(fā)生變化時,采購機關有權變更合同,但另一方應可因變更合同的損失獲得補償;
。╞)終止合同的權利。政府采購機關在公共利益發(fā)生變化和供應商違約的情況下有權終止合同。
。╟)制裁權力。當供應商違反合同約定時,政府采購機構有權采取制裁措施。
5.合同的審計。政府采購是運用財政資金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必須對政府采購合同進行審計。審計應分為采購審計和管理審計。采購審計應包括:審查采購程序與政策,審核財政資金的用途,審核采購的數量和成本,以及采購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財務事項。管理審計主要包括:觀察供應商的組織結構、資料系統(tǒng),考核采購部門的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和采購工作進度情況。審計應當定期審計與不定期審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
6.合同的質量驗收。政府采購合同履行完畢,合同的質量驗收由第三方負責。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不得參加合同的履行驗收工作。
7.合同文件的保管。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后,應由專門的政府部門進行保管。如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xié)議》第二十條第4款規(guī)定:“每締約方應確保屬本協(xié)議范圍的與采購過程各方面有關的文件,得保留3年”。
正因為政府采購合同存在著特殊性,許多國家和地區(qū)都制定了專門的政府合同法來管理政府采購合同。如新加坡制訂《財務程序法》《政府合同法》,韓國制訂了《國家合同法》美國制訂《合同競爭法》對政府采購合同進行管理。我國財政部制訂了《政府采購合同監(jiān)督暫行辦法》專門管理政府采購合同。該辦法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審批、變更、中止和驗收均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仍然存在著以下不足:
(1)沒有明確規(guī)定合同估價的方法。這樣就存在著法律的漏洞,使采購機關分割合同,逃避招標采購;
。2)對政府采購機關變更、中止合同的條件未做具體規(guī)定。該辦法僅賦予政府采購機關變更、中止合同的權利,但未詳細說明在何種條件下政府采購機關才能變更、中止合同,給予政府采購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同時也未對因合同變更、中止而受損失的供應商是否能獲得補償做出規(guī)定;
(3)驗收機關不明確。《政府采購合同監(jiān)督暫行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的質量驗收由第三方負責”。但這第三方的身份需進一步明確。合同雙方是否能約定檢驗機關?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關建議明確為由“第三方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驗貨檢驗”,值得考慮。其實許多國家專門設立政府采購質量檢驗機構,如韓國在政府采購廳中就設立了政府采購質量檢測實驗室;美國也有專門的中介機構對政府采購質量進行檢驗。我國也可以借鑒。
。4)合同的制裁。當供應商違約時,采購機關是否有權依行政權力不通過法院裁決就直接進行制裁。如果沒有,應采取何種程序來解決糾紛。這一點必須進一步明確。
為了加強對供應商信息的掌握,凡有意向政府采購供應貨物或服務的企業(yè),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注冊,對企業(yè)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進行分析、評估、審查,對合格企業(yè)進行歸類和歸檔,公布合格供應商名錄。目前,我國仍未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評審制度,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供應商的信息掌握不全。當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對采購合同進行審查時,無法確認供應商是否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削弱了管理機關的監(jiān)管作用。當務之急,我國應加快建立供應商評審制度,促進管理機關的管理職能的實現。
政府采購合同和一般的經濟合同有許多重大的不同,要逐步將政府采購合同的特殊條款提煉出來,供簽訂合同時參考。政府采購合同的標準化和條款的標準化是政府采購合同管理中的一個重要方式。合同中規(guī)格和標準的制定不但涉及采購品質的質量和技術性能,同時也關系國內標準化的推行。如韓國采購廳專設一個由廳長管轄的“規(guī)格制定委員會”,進行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中規(guī)格的設計。這些做法值得我國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借鑒,推進政府采購合同的管理。
政府采購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政府采購合同具有一般經濟合同所不同的特點,它必須受到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目前,我國對政府采購合同的監(jiān)督和管理還存在著不足,有必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改善:
。1)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法》,完善采購合同監(jiān)管制度;
。2)建立供應商評審制度,提高供應商的質量;
。3)加快政府采購合同的標準化建設,提高監(jiān)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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