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二建工程法規(guī)考前核心知識點: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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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考前核心知識點:抵押權
一、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二、抵押物
(一)以下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這個權利無法轉讓)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這些設施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不能用人民群眾的利益來做擔保)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其他。
(二)用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當事人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交通運輸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權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2.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否則,該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轉讓抵押物的價款不得明顯低于其價值。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五)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可以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抵押權人可向法院起訴。
2.同一財產設定多個抵押權時,處理價款清償規(guī)則:登記的優(yōu)于沒有登記的;都登記或者都沒有登記的按照先后順序;順序相同按照債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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