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是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然而,出于種種原因,交房也是購房者與開發(fā)商之間矛盾集中凸顯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一個常識,購房者理應牢記:拿到所購房屋的門鑰匙,并不意味著萬事大吉。
案例:一年前,劉女士從某開發(fā)商手中買下了一套商品房。當時,房屋交接完畢后,劉女士欣然領取了新房鑰匙。然而,此后的一年里,她卻被這套新房折騰得心煩意亂。
原來,自從交房至今,劉女士一直沒有拿到所購房屋的產權證。這可給她造成了不小的損失:今年年初,劉女士本想趁房價飛漲時把房屋出售套現(xiàn),小賺一把。但由于自己尚未拿到房屋產權證,售房無疑成了一句空話。時隔半年,樓市形勢變化,劉女士轉而打算將房子掛牌出租,希望一段時間內能夠實現(xiàn)“以租養(yǎng)貸”,減輕自己和家人的房貸負擔。然而,面對好幾個已經“相中”房子的租客,劉女士卻拿不出房產證來證明自己的業(yè)主身份。劉女士出租房屋的努力,又一次次無奈地告吹了。
忍無可忍,劉女士多次找開發(fā)商交涉。她認為,開發(fā)商遲遲辦不出房產證是一種違約行為。而且,這種違約之舉已給自己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財產收益損失。這個損失,理應由開發(fā)商來“埋單”。面對怒氣沖沖的劉女士,開發(fā)商卻態(tài)度強硬:房子的鑰匙你都拿到手了,難道房子還不算交付?而如果房子已經算交付完畢了,那么根據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我開發(fā)商就不存在所謂的違約問題,也沒有義務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開發(fā)商的一番話,把劉女士給弄糊涂了:按照當時雙方的約定,開發(fā)商只要依約交房就不屬于違約。而一年前,開發(fā)商已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把新房鑰匙交到了自己手中。至于開發(fā)商必須在多少天之內辦出房產證,合同中確實未作具體約定。
交鑰匙到底算不算已依約交房?劉女士因拿不到房產證而受到的損失,究竟該由誰“埋單”?
提醒:近年來,商品房買賣過程中,交房環(huán)節(jié)可謂糾紛頻發(fā)。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小區(qū)環(huán)境、配套不完善;售樓廣告中的“美麗承諾”無蹤跡;公攤面積模糊;無故增大容積率;墻體裂縫,地板不平;四通不通,屋頂和水管漏水;質量標準和樣板間不一樣;產權歸屬有爭議;買房定金難退;采光與通風條件不具備;周邊配套交通得不到及時解決等。此外,在二手房買賣中,出售方出于種種原因拖延戶口遷移時間致使購房者戶口無法遷入的問題,也不在少數(shù)。
為此,購房者在與開發(fā)商交接房屋時,不可匆匆在房屋交接書上簽字落款,而應多長個心眼兒,仔細對照購房合同查驗房屋及相關的配套設備、設施。如果開發(fā)商未按約定條件交付房屋,購房者則可以根據《合同法》采取單個的或集體行動,向開發(fā)商送達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的通知書。在通知書送達給開發(fā)商之后,業(yè)主也可以單個地或采取集團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購房合同是否已經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開發(fā)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相關問題及參考答案:
1、交房過程中出賣人有哪些義務?
答:(1)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2)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應當及時按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3)在交接時出示有關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約定的條件阻礙交房。
2、購房者購買預售商品房后,在實際使用前有什么權利?
答:(1)要求賣方按預售合同的約定按時交付房屋;(2)要求賣方交付的房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強制規(guī)定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標準;(3)要求賣方交付的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物業(yè)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4)要求賣方在房屋竣工后盡快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5)賣方交付的房屋質量、數(shù)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3、出賣人交付不合格的房屋,買受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1)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
。2)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3)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責任。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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