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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2 17: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關于印發(fā)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試行)、提取管理辦法(試行)和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試行)》、《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試行)》、《泰州市住房公積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4年3月12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泰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泰州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含新職工住房補貼)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登記、帳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結算等。
第三條 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其下設的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別承辦所在市(區(qū))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
第四條 根據(jù)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有關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的金融業(yè)務。
第二章 繳存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包括戶口不在本地的職工)都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ㄒ唬﹪覚C關、事業(yè)單位;
。ǘ﹪衅髽I(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
(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ㄋ模┏擎(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
第三章 繳存登記及帳戶設立
第六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批準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核定表》,到承辦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七條 新錄用或者調入的職工,單位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簽發(fā)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核定表》,到承辦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第八條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注銷登記,并自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的審核文件,到承辦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九條 企業(yè)改制后,其原單位職工(包括退養(yǎng)、保養(yǎng)、協(xié)保等)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由改制后企業(y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其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辦理轉移或內部封存手續(xù)。
第十條 單位因分立、合并或破產后,由新單位托管的,原單位應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和轉移手續(xù)。
第十一條 職工姓名發(fā)生變更的,單位應自職工姓名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
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等發(fā)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章 繳存
第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shù)一經確定,一個繳存年度內不再調整。
第十四條 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在錄用或調入年度內,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統(tǒng)一調整時,繳存基數(shù)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第十五條 職工工資按國家及省、市、市(區(qū))政府有關規(guī)定的口徑計算成繳存基數(shù)。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shù)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加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包含新職工住房補貼比例。
第十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設的分中心、管理部在承辦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承辦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連續(xù)兩年虧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待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職工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
除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困難單位外,各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九條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或清算組織視同職工的勞動工資優(yōu)先予以償還,并繳存到承辦銀行。
第二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每年7月向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對帳單,作為職工核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職工可以隨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或承辦銀行查詢本人的公積金繳存余額。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shù)確定的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ǘ┦聵I(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ㄈ┢髽I(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轉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xù):
。ㄒ唬┞毠ふ{動工作的;
。ǘ﹩挝缓喜ⅰ⒎至⒌;
。ㄈ┞毠づc用人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
。ㄋ模┬枰勺》抗e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管理部集中封存管理的。 第二十六條 職工轉移住房公積金時,調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天內,根據(jù)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開具《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審核手續(xù),審核批準后到承辦銀行辦理轉移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職工住房公積金發(fā)生轉移時,應當為其補齊所欠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轉移手續(xù)。
第六章 封存
第二十八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又無托管單位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憑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職工夫婦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xù)。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封存戶內的職工與用人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xù)。符合提取條件的,憑封存手續(xù)和相關資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提取公積金手續(xù)。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實施,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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