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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1-30 16:1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交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地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出典、交換、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房地產交易必須在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的主管部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交易中的土地權屬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城鎮(zhèn)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地產交易中的土地權屬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房屋轉讓、抵押、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六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
。ㄒ唬┵I賣、贈與和繼承房屋的;
。ǘ┮苑康禺a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yè)法人,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變更的;
。ㄈ┮环教峁┩恋厥褂脵啵硪环交蛘叨喾教峁┵Y金,合資、合作建設的房屋,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變更的;
。ㄋ模┢髽I(yè)被收購、兼并或者合并,房地產權屬發(fā)生轉移的。
第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ㄒ唬o合法權屬證明的;
。ǘ鄬儆袪幾h的;
。ㄈ┙浻信鷾蕶嗟娜嗣裾鷾,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ㄋ模┧痉C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地產權利的;
。ㄎ澹┕灿蟹康禺a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慈〉蒙唐贩夸N(預)售許可證的。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
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九條 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xù)除出具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當事人身份證件外,還應當按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件:
。ㄒ唬┵I賣房屋的,須持買協(xié)議書或者售房合同;
。ǘ┵浥c房屋的,須持贈與書;單位獎勵的,須持批準證書;
。ㄈ├^承房屋的,須持繼承公證書或者有效遺囑;
(四)企業(yè)被收購、兼并或者合并的,須持協(xié)議書;
。ㄎ澹┌凑諊乙(guī)定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須持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條 轉讓共有房地產的,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地產,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已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第十一條 享受國家優(yōu)惠政策和單位補貼購買的房屋轉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ㄈ┌刺峁╊A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房地產經營企業(yè)商品房預售申請后,應當詳細查驗各種證件和資料,并到現(xiàn)場進行查勘。對審查合格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十日內核發(f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商品房預購人轉讓未竣工的商品房應當簽訂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原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五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其他不實的申報。
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
第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十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ㄒ唬o合法權屬證明的;
。ǘ鄬儆袪幾h的;
。ㄈ┧痉C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ㄋ模┛h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ㄎ澹┯糜教育、醫(yī)療、市政、綠化等公益事業(yè)的;
(六)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同一房地產設定數個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書面告知其他抵押權人。
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第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生效登記。
以預售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期間竣工的,應當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二十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ㄒ唬┑盅旱怯浬暾垥;
。ǘ┑盅汉贤;
(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ㄋ模┑盅寒斒氯说纳矸葑C件或者法人資格證明;
。ㄎ澹┛梢宰C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材料;
。┛梢宰C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一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下列房屋不得租賃:
。ㄒ唬o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ㄈ┧痉C關、行政機關依法載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ㄋ模┕灿蟹课,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ㄎ澹┮训盅,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 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房屋。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簽訂合同,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證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ㄒ唬┓课菟袡嘧C明;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當事人身份證件。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拔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財政。
第五章 房屋出典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典,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典人將其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轉給承典人,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為。典期內出典人獲得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房屋不付租金。
第十八條 下列房屋不得出典:
。ㄒ唬o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ㄈ┧痉C關、行政機關依法載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ㄋ模┕灿蟹课菸唇浧渌灿腥藭嫱獾。
第二十九條 房屋出典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房屋出典應當簽訂合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證,并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第三十條 辦理房屋出典手續(xù)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ㄒ唬┓课菟袡嘧C書;
。ǘ┊斒氯松矸葑C件;
。ㄈ┕灿蟹课輵斕峁┕灿腥送獾臅孀C明;
(四)房屋出典合同。
第三十一條 典期內,承典的房屋允許出租,典權可以轉讓。
第六章 房屋交換
第三十二條 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的交換。
第三十三條 下列房屋不得交換:
。ㄒ唬o合法權屬證明的;
。ǘ鄬儆袪幾h的;
。ㄈ┯凶赓U糾紛的;
(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載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ㄎ澹┕灿蟹课菸唇浧渌灿腥藭嫱獾。
第三十四條 房屋交換應當簽訂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三十五條 辦理房屋使用權交換登記手續(xù),須持房屋交換合同、當事人身份證件。房屋交換后,新的房屋使用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原租賃關系解除。
辦理房屋所有權交換登記手續(xù)的依照本條例第二章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十七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再行申請辦理工商登記。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房地產交易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袷胤、法規(guī);
(二)按照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三)依法繳納稅費;
。ㄋ模┌凑找(guī)定標準收費;
。ㄎ澹┙邮苄袠I(yè)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客戶委托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傭金和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財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條 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咨詢、經紀、評估人須持相應的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第四十一條 刊登、發(fā)布房地產廣告須經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廣告承諾的內容必須嚴格遵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行為無效,并承擔由此產生法律責任:
。ㄒ唬┓康禺a轉讓當事人未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xù)的;
。ǘ┓康禺a抵押當事人未辦理房地產抵押手續(xù)的;
(三)未辦理房屋租賃證,擅自進行房屋租賃活動的;
。ㄋ模┪唇浄课菟袡嗳送馍米赞D租房屋的;
。ㄎ澹┓课莩龅淙宋崔k理出典登記的。
第四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售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未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fā)布房地產廣告的,由廣告監(jiān)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停止發(fā)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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