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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02 17: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太原市土地管理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進行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法定程序,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以下簡稱收購)取得的國有土地進行前期整理或開發(fā),并依據土地利用和城市規(guī)劃配置土地的資源。
第四條 太原市土地儲備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太原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指導和監(jiān)管下,代表政府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前期準備工作。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產業(yè)結構調整及城市建設規(guī)劃和土地實際狀況,制定土地儲備計劃,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集體所有土地需要儲備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征用手續(xù)。
第七條 市計劃、經濟、財貿、城建、規(guī)劃、財政、房產、土地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作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收購、儲備
第八條 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凡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單位、個人或其主管部門應提前報告市土地儲備中心。
第九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收購、儲備:
。ㄒ唬┮猿鲎尫绞饺〉猛恋厥褂脵酂o力開發(fā),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
。ǘ┏鞘幸(guī)劃和土地整理需要調整的;
。ㄈ┦褂脵嗳松暾埥换厥褂脵嗟;
(四)市區(qū)內使用權不明的;
。ㄎ澹┱饔玫;
。┦褂闷谙抟褲M被收回的;
。ㄆ撸┗氖彙㈤e置被收回的;
。ò耍┓欠ㄕ加谩⒎欠ㄞD讓和非法批準使用的;
(九)單位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yè)結構調整原因調整出的;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國有土地。
第十條 使用權不明的土地、政府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沒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儲備。
第十一條 土地收購的一般程序:
。ㄒ唬┥暾埵召彙7卜媳巨k法規(guī)定的土地收購條件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應持有關資料申請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收購。
。ǘ鄬俸瞬。市土地儲備中必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物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ㄈ┱髟円庖。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實際調查的情況,向市規(guī)劃部門征求意見。
。ㄋ模┵M用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查和征詢意見結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測算評估;實行土地置換的,要進行相應的土地費用測算。
。ㄎ澹┓桨笀笈J型恋貎渲行母鶕恋貦鄬僬{查、收購費用測算的結果,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特殊地塊的收購儲備方案必須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
。┖炗合同。收購方案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ㄆ撸┦召徰a償。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進行土地置換的差價結算。
。ò耍鄬僮兏J型恋貎渲行母鶕秶型恋厥褂脵嗍召徍贤芳s定支付收購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土地儲備中心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ň牛┙桓锻恋亍8鶕贤s定的期限的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恋厥召徤暾垥;
。ǘ┓ǘù砣速Y格證明書;
。ㄈ┦跈辔袝
。ㄋ模I業(yè)執(zhí)照;
。ㄎ澹┩恋厥褂脵嘧C;
。┓课菟袡嘧C;
(七)土地平面圖;
(八)主管部門意見;
。ň牛┢渌枰峤坏馁Y料;
第十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召復恋氐奈恢谩⒚娣e、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ㄋ模╇p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ㄎ澹┻`約責任;
。┘m紛的處理。
第十四條 實施收購的土地是以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五條 土寺收購補償方式。土地收購補償的金額、期限、方式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主要的補償方式:
。ㄒ唬┌凑毡皇召復恋卦u估地價結果的比例確定;
。ǘ┌凑帐召徍贤s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所得的比例確定;
(三)需要土地置換的,按土地置換的差價結算。
具體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購的單位、個人和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按約交接土地,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開發(fā)、利用
第十七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利用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開發(fā)單位。
第十八條 對儲備土地上需要拆除的住宅房屋,應當依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安置后拆除。
第十九條 對儲備土地出讓前,需要基礎設施配套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進行項目開發(fā)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辦理手續(xù)。
第二十條 對儲備土地暫時不予出讓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土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將儲備土地使用權臨時出租、抵押。在儲備土地上建設臨時建筑,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四章 資金運作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儲備土地資金運作受市財政部門的指導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土地收購資金可以通過儲備土地的出租、抵押、貸款等方式籌措。
第二十三條 儲備土地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讓后,土地出讓價款全額上繳財政,對上繳收購、儲備土地的成本費用,市財政應當及時核定返回市土地儲備中心。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 條符全收購條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進行土地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屬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未按照合同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合同,市土地儲備中心已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定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六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有權解除合同,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價款。
第二十七條 土地收購、儲備、前期開發(fā)利用中的其他糾紛,爭議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從事土地儲備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單位、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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