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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管理辦法

2006-10-01 15:08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切實掌握本市工程建設投資規(guī)模,規(guī)范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大原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新建、擴建、改建、技改、遷建、恢復建 設的基本建設項目。凡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都必須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報建手續(xù)。

  第三條 大原市城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報建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zhí)行國家私省、市有關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的有關政策與規(guī)定;

  2、對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情況進行登記;

  3、對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核實、分類、匯總;

  4、查處隱瞞不報等違章行為。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內容: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建設內容

  4、投資規(guī)模

  5、資金來源

  6、當年投資額

  7、計劃開工、竣工日期

  8、發(fā)包方式

  9、基建班以及工程籌建情況

  10、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書

  第六條 報建程序:

  1、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文件被批準或報送備案后,建設單位 (業(yè)主)應當在30日內到太原市建筑市場領取并填報《太原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

  2、按報建表的內容和要求如實填寫;

  3、向建筑市場報送《太原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并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4、太原市建筑市場對符合規(guī)定的報建申請,應當在報送當日內辦結。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guī)模有變化時,建設單位 (業(yè)主)應當及時到原報建部門進行補充登記。

  第八條 按規(guī)定應報建而未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規(guī)劃部門不得發(fā)放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市場不予辦理招投標手續(xù),不予發(fā)放施工許可證;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 對違反第八條規(guī)定的單位,根據有關規(guī)定,要追究建設單位 (業(yè)主)、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停止施工等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城市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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