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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guī)定

1996-01-13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1996]大政發(fā)第5號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對建筑設施的破壞,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大連市轄區(qū)內國家、團體、個人投資的各類大、中型工程項目和技擴改項目、區(qū)域開發(fā)建設項目等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是指:地震烈度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和地震動時程等)確定、地震小區(qū)劃、場地及周圍地震地質穩(wěn)定性評價和場地震害預測等工作。

  第四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地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地震辦)負責大連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及工程建設中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并負責審定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成果和抗震設防標準。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 下列工程和地區(qū)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抗震設防要求高于《中國地震烈度區(qū)劃圖(1990)》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包括:

  1、投資額在5000萬以上的大中型工業(yè)、民用建筑。

  2、公路與鐵路干線的重要橋梁、隧道、車站及海運港建工程等。

  3、蓄水量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庫大壩。

  4、裝機容量超過20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熱電廠;大于30萬千瓦的樞紐變電站調度樓。

  5、大功率(≥200千瓦)廣播電視發(fā)射臺,遙控中心和郵電、通訊的樞紐工程。

  6、城市供熱、供氣、供水、供電的重要干線和設施。

  7、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重要軍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等化工生產車間和倉庫等工程。

  8、高度≥60米的高層建筑;容量3000人以上的新劇院、禮堂、室內體育場館等。

 。ǘ┪挥诘卣鹆叶确纸缇兩側各8公里區(qū)域內的新建工程。

 。ㄈ┠承┑卣鹧芯砍潭群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地區(qū),如長?h諸島。

 。ㄋ模┱嫉胤秶^大,跨著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qū)域的大型廠礦企業(yè),以及新建城鎮(zhèn)、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guī)定以外的一般工業(yè)和民用新建或擴建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可直接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qū)劃圖(1990)》所標示的烈度值,不需要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七條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地震安全性評價結論,應按下列規(guī)定權限審批:

 。ㄒ唬┲匾擎(zhèn)、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以及重大工程、特殊工程,或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果,報國家或省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后,由國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送市地震辦備案;

  (二)市屬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后報市地震辦審批,送省地震局備案。

  第八條 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由市地震辦、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院校、單位的技術或管理專家、教授組成。辦事機構設在市地震辦。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設計的抗震設防標準,以國家、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為依據,未經評審通過的報告,設計部門不得使用。

  第十條 按本規(guī)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及地區(qū),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對因特殊原因而未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應在設計前補做。

  第十一條 計委、建委、規(guī)劃土地管理部門及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可研擴初階段,必須把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抗震設防依據有關文件作為審查的必要內容,并納入審批程序;在建設項目工程地質報告中,必須附有地震地質報告。對應有抗震設防標準而未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立項、撥款等有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qū)內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經市地震辦驗證后,方可按證書級別及規(guī)定的評價范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任務的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震局頒布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guī)范》。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未按本規(guī)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由市地震辦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處以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并可建議審計和監(jiān)察部門追究工程建設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未按國家、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抗震設防標準設計的,由市地震辦責令其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相當于地震安全性評價費用兩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 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未經市地震辦驗證或沒有許可證、超越許可證權限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評價結論無效,由市地震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吊銷其許可證明。

  第十七條 市地震辦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通知書,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的有關負責人與直接責任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地震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審計、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地震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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