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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5 17: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 76 號
現發(fā)布《紹興市區(qū)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紹興市區(qū)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紹興市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特別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紹興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和風景名勝區(qū)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四條 古樹名木分為一級和二級。
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五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紹興經濟開發(fā)區(qū)、袍江工業(yè)區(qū)、鏡湖新區(qū)管委會負責做好本區(qū)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guī)劃、公安、林業(yè)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鑒定和確認:
(一)一級古樹名木,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確認,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ǘ┒壒艠涿,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經市人民政府確認,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確認的古樹名木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進行編號、登記、建立檔案,制作保護牌。保護牌應標明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古樹名木保護牌。
第七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yè)養(yǎng)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生長在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綠化專業(yè)養(yǎng)護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產權歸屬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生長在風景名勝區(qū)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qū)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散生在各單位、社區(qū)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社區(qū)(物業(yè)管理公司)和個人保護管理。
第八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實際情況制定古樹名木養(yǎng)護、管理方案,并與養(yǎng)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簽訂養(yǎng)護責任書。
變更古樹名木養(yǎng)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應當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yǎng)護責任變更手續(xù)。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yǎng)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九條 古樹名木養(yǎng)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養(yǎng)護管理措施實施保護管理。
遇臺風、嚴重旱澇和其它自然災害時,養(yǎng)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養(yǎng)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立即報告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復壯。
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應當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予以注銷登記后,方可進行處理,并按程序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條 古樹名木的養(yǎng)護管理費用由古樹名木養(yǎng)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
承擔養(yǎng)護管理費用確有困難的古樹名木養(yǎng)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可以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養(yǎng)護補助經費。
市人民政府每年從城市維護經費中劃出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于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搶救、復壯古樹名木的費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適當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的監(jiān)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同時,積極組織開展對古樹名木的科學研究,并實行定期檢查。
第十二條 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進行買賣、轉讓,捐獻給國家的,辦理相關手續(xù),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二級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移植一級古樹名木的,應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移植所需費用,由移植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嚴禁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ǘ┰谑┕さ茸鳂I(yè)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ㄈ┡蕵、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干、樹皮;
。ㄋ模┚鄻涔诖怪蓖队5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五)其他嚴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規(guī)劃行政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xù)時,須征得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七條 違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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