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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4: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教育部臺電字第0940169017C號令訂定發(fā)布全文8點;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一、依據(jù):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全國學術計算機信息服務及大學計算機網(wǎng)絡計畫」及「信息教育基礎建設計劃-TANet至中小學」(計劃期程:八十七年七月至九十六年六月)。
二、目的:
。ㄒ唬┱袭a、官、學、研之RFID研究發(fā)展成果,執(zhí)行先導研究──應用RFID(射頻識別碼)協(xié)助學生及校園安全環(huán)境。
。ǘ┙ㄖ门c整合本部TANet網(wǎng)絡信息安全資源,建立相關安全及應用服務。
(三)建置及整合本部TANet網(wǎng)絡電話應用資源,建立相關應用服務。
。ㄋ模┫嚓P校園網(wǎng)絡應用之建置、整合、推廣及相關非技術性議題研究,并了解其適用性、可行性分析。
三、補助對象:
。ㄒ唬┙逃龑W術單位: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ǘ┟耖g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及研究機構。
。ㄈ┍静克鶎贆C構及公立社教機構。
四、補助條件:
(一)為執(zhí)行先導研究––RFID應用、信息安全及網(wǎng)絡電話環(huán)境建置所辦理之下列業(yè)務:
1.先導研究之信息基礎環(huán)境建置、經營及輔導。
2.推動RFID應用、信息安全及網(wǎng)絡電話環(huán)境建置之相關主題或范圍而舉辦之研習培訓、研討會、教學展示、學術研討會議及觀摩會等。
3.針對本補助原則之目的為主題、展示、競賽等活動。
。ǘ┮圆糠盅a助為原則,并得視需要全額補助。補助額度依專家學者審查結果及視年度預算情形經行政程序簽核后核撥。
。ㄈ┥暾埿畔踩熬W(wǎng)絡電話環(huán)境建置補助,應明列縣市配合款,本部列為補助之重要參考;受補助者之補助計劃或活動,若同時有接受其它部會之補助款,于申請補助時,應全部列出。
。ㄋ模┦苎a助者應配合之事項:配合本部對補助計劃或活動之成效考核,定期提報進度與成果相關報告及配合本部相關推廣活動。
(五)為執(zhí)行先導研究,需要相關人力之配合,得依行政院核定計劃之經費支應相關人事業(yè)務費用。(請參照附件一經費編列標準)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yè):
。ㄒ唬┥暾埰陂g: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十一月及當年度五月(預定每年二次,并得視情況調整次數(shù))。
。ǘ┥暾埑绦颍簷z具申請公文、計劃書及經費預算表于計劃實施或活動辦理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審查期限: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之。
。ㄋ模⿲彶榉绞剑
1.每年送審二次。
2.各申請計劃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位進行書面初審;必要時,得提交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復審、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yè)務單位召開復審會議或實地訪查,并通知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五)審查程序:評審委員依照評審原則,審查評定結果分為A.B.C.D四級,除D級不予補助外,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等級作為補助優(yōu)先級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
。┖硕ǔ绦颍航泴彶橥昕⒅暾埌福静恳缹彶榻Y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后,函知申請機構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ㄒ唬┦苎a助單位應于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額度函后,即備領據(jù)送本部請款,并依核定之計劃書執(zhí)行;若因故變更,應報本部核定。
(二)為全額補助者于計劃辦理結束后一個月內將原始支出憑證報本部核銷。如有余款應按比例繳回,并均應于成果報告中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備查。部分補助者,原始憑證就地審計。
。ㄈ┙涃M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yè)要點」規(guī)定辦理。
(四)主辦單位應于活動辦理結束后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包含活動名稱、活動形式類別、活動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成果摘要等)連同評估檢討報告報本部備查,并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置網(wǎng)頁供各界參考。
七、補助成效督導與考核:
。ㄒ唬┛己朔绞
1.受補助單位在計劃執(zhí)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并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會議或派員實地參與訪視。
2.計劃執(zhí)行單位提報計劃時,先行擬訂績效指標,經本部審查通過后,依該績效指標進行管考。受補助單位在計劃執(zhí)行期間,應配合本部期中、期末審查作業(yè)及接受本部各項督導。
。ǘ┛己私Y果之獎懲措施
本部視補助計劃之執(zhí)行成效,作為后續(xù)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jù)。如未依規(guī)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后對該受補助單位不再給予補助。
八、其它應行注意事項:
。ㄒ唬┭a助對象辦理采購,屬于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所規(guī)定情形者,應適用政府采購法之規(guī)定辦理,并受本部之監(jiān)督。
。ǘ┮辣狙a助要點,補助額度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件,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事務范圍內得以無償重制、改作及利用,并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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