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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4: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07950號公告修正發(fā)布第2條條文;本修正條文除有關美元計價商品(黃金期貨、摩根臺指期貨及摩根臺指選擇權)之收費標準,自各該商品上市日起實施外,其余部分自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40160918號函準予核備
第2條 期貨商與本公司簽訂市場使用契約,參加本公司市場期貨交易,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依下列規(guī)定繳納交易經手費:
一、費率
。ㄒ唬┡_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shù)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shù)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shù)期貨契約及臺灣50指數(sh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拾肆點肆元整。
。ǘ┡_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shù)小型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shù)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shù)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shù)選擇權契約及摩根臺灣股價指數(sh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玖元整。
。ㄈ┕善边x擇權契約及摩根臺灣股價指數(shù)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
。ㄋ模├暑惼谪浧跫s,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
(五)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拾肆點肆元整。
二、本公司于每月底按當月總成交契約數(shù)計算交易經手費寄發(fā)帳單,期貨商應于次月十日前繳納。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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