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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0: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1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訂定之。
第2條 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xié)助消防工作。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視勤務需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前項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政府消防局、縣(市)消防局(以下均簡稱消防局)會同義勇消防總隊定之。
第4條 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身心健康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籍并居住當?shù)厍椅磪⒓悠渌x勇或民防組織者。
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擔任顧問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guī)定之限制。具備第一項規(guī)定資格之退役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得優(yōu)先遴聘擔任義勇消防人員。
第5條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guī)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三年,并曾經高級干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它人員,由總隊自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二年,并曾經中級干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及副大隊長,由總隊自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含顧問職)合計滿二年,并曾經中級干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大隊之其它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并曾經初級干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并曾經初級干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副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并曾經基礎干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分隊之干事、助理干事、小隊長及副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業(yè)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定之。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guī)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第6條 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年齡規(guī)定如下:
一、總隊長及副總隊長為六十八歲以下;總隊之其它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二、大隊長及副大隊長為六十五歲以下;大隊之其它人員為六十三歲以下。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為六十三歲以下。
四、分隊除隊員以外之所有人員為六十歲以下;分隊之隊員為五十五歲以下。
第7條 經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分隊之干事、助理干事、小隊長、副小隊長及隊員外,其聘期為三年,成績優(yōu)良者得予續(xù)聘,并以二次為限。
前項義勇消防人員于聘期中因故出缺,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期為限。繼任人員聘期逾二年者,以聘任一次計之。
第8條 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者。
三、未居住當?shù)鼗騾⒓悠渌x勇或民防組織者。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五、年齡逾第六條各款規(guī)定者。
六、無故不參加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訓練、第十六條規(guī)定之演練(習)或第十八條規(guī)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七、其它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者。
第9條 義勇消防人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業(yè)訓練、干部訓練、常年訓練及其他訓練。
前項基本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余訓練課程由各級訓練機關自行訂定。
第10條 基本訓練由消防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訓練。
第11條 專業(yè)訓練由消防局于基本訓練結束后,依編組勤務特性,分別施以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訓練。
第12條 干部訓練之種類及辦理方式規(guī)定如下:
一、高級干部講習班:由本署辦理,就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三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二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二、中級干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二年以上之人員,施予十六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三、初級干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施予二十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四、基礎干部講習班:由消防局辦理,就曾任或現(xiàn)任義勇消防副小隊長以上職務合計滿一年以上之人員,施予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
第13條 常年訓練由消防局辦理,以分隊、中隊或大隊為單位,集中訓練,全年訓練時數(shù)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第14條 其它訓練由本署或消防局視協(xié)助推展消防業(yè)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之。
第15條 (刪除)
第16條 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召集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
第17條 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對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在隊服勤。
第18條 義勇消防人員接獲勤務通知時,應迅速赴指定地點服勤,如有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tǒng)請假報準后,始得免除服勤。
第19條 義勇消防人員參加訓練、演習及服勤時,應穿著規(guī)定服裝,佩戴齊全。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20條 義勇消防組織應配置下列協(xié)勤裝備,供義勇消防人員使用:
一、消防衣、帽、鞋、雨衣。
二、空氣呼吸器或防護裝備。
三、拆卸器材。
四、其它協(xié)助消防必要之裝備。
第21條 義勇消防組織之旗幟及人員之服務證,統(tǒng)一由消防局制發(fā)。
前項之服務證式樣,由本署定之。
第22條 義勇消防組織不得獨立對外行文。
第23條 義勇消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之勤惰優(yōu)劣,由消防局考核,并制作書面紀錄,作為續(xù)聘之參據(jù)。
第24條 本署每三年至少應對義勇消防總隊實施考評、點閱各一次。
第25條 本辦法所需各項經費,在中央由本署、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
。ㄊ校┱幜蓄A算支應。
第26條 港務消防隊得比照消防局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xié)助消防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規(guī)定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日施行。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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