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5 10:02 來自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1)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具備下列四種情形,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競爭性談判的主要程序是: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和確定成交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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