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30 10:38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guī)定:“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這里的“澄清”,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遺漏、詞義表述不清或對比較復雜事項進行的補充說明和回答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這里的“修改”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出現的遺漏、差錯、表述不清等問題認為必須進行的修訂。對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招標人有權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與修改
招標文件發(fā)出以后,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招標人可以對發(fā)現的錯誤或遺漏,在規(guī)定時間內主動地或在解答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時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錯,避免損失。
(2)澄清與修改的時限
1)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對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和開標截止時間、投標和開標地點的修改,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進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應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可以直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進行解答和說明,但最終必須將澄清與修改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而且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7條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介上發(fā)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