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9 14:38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fā)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要件,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根據(jù)《合同法》第14條等的規(guī)定,要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①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要約人向受要約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以成立合同,只有要約人是特定的,受要約人才能針對性地作出承諾。
②要約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只有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并真實且充分地向對方表達了該目的的意思表示,才是要約。
③要約是向受要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指向的受要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根據(jù)要約的相對人是否特定,要約可以分為特定要約和公眾要約。
④要約必須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⑤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且完整。所謂“確定”是要求要約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是要求其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也不必事無巨細、面面俱到。要約的效力在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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