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0 13:45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民事法律責任簡稱民事責任,是指招標投標活動中主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責任是保護民事權利的重要措施,《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實施其他民事違法行為所必然引發(fā)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主要以當事人的民事義務為基礎,由主體、過錯、違約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等內容構成。
民事責任因當事人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其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不相同。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中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投標中的不同主體在從事招標投標過程中,因不履行法定義務或違反合同規(guī)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有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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