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修保養(yǎng)人員應由有消防設施調試維修保養(yǎng)資格和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2)維修保養(yǎng)人員進入現場后,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所保養(yǎng)設備的現狀報告,并對存在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由有關領導確認。
(3)維修保養(yǎng)人員進入現場后,提交月、季、年度保養(yǎng)計劃,經審核批準后實施,并交運行責任人以便配合。
(4)按照計劃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
(5)對維修保養(yǎng)的消防設施運行情況,每月不少于二次到現場做一般性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應如實記錄,并會同運行責任人共同簽字確認。
(6)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對消防設施出現的故障及時修復,保證其正常運行。
(7)接到運行人員通知后,應在4小時內解決一般故障,2小時內解決嚴重故障;對無法解決的故障要作出書面說明,并將解決的具體日期作出書面保證,同時應得到運行責任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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