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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標師考試招標采購專業(yè)實務考前復習指導(22)

2010-07-02 11:01    【  【打印】【我要糾錯】

    1)屬于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和中標結果爭議的,《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投標人表達和解決爭議的程序有所不同。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發(fā)生招標投標爭議時,投標人可以先通過提出異議(質疑)解決爭議。如果提出異議(質疑)后爭議不能得到解決,再采取投訴的方式。由于提出異議(質疑)不是投標人投訴的前置條件,投標人也可以不經異議(質疑)而直接采取投訴的方式。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質疑是投標人投訴的前置條件。當發(fā)生招標投標爭議時,投標人必須首先向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如果對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逾期未做答復的,投標人才可以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2)屬于招標過程其他民事侵權爭議的,應按照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解決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優(yōu)先選擇協商和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因為協商和調解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解決爭議的方法。當協商和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時,爭議雙方可協商一致選擇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爭議,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相對于訴訟,仲裁的時間較短、效率較高,爭議雙方應優(yōu)先選擇仲裁。

    3)招標投標行政爭議的解決程序如圖2-4所示。

    圖2-4招標投標行政爭議的解決程序

    發(fā)生招標投標行政爭議,民事主體可以首先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后結果不滿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民事主體也可以不通過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但是,如果民事主體已經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并且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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