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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5 10:2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guī)定: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的工程,達到下列規(guī)模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醫(yī)療設備、藥品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科研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總投資額一千萬元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六)總投資額一千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七)年經營額一千萬元以上道路、供水、電力等經營權的選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其中,下列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限制的。
其它私人投資項目達到招標規(guī)模的也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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