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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內地與港、澳經貿關系的安排

2010-08-10 10:41  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部  【  【打印】【我要糾錯】

  關于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七》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計[2010]115號

各省、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規(guī)劃局(規(guī)委),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營房部工程局:

  為落實國務院批準的《補充協議七》和《補充協議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

  (一)允許取得內地一級注冊建筑師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yè)人士作為合伙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

 。ǘ⿲ι鲜龊匣锲髽I(yè)中香港與內地合伙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香港合伙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

 。ㄈ┰试S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的香港專業(yè)人士在廣東注冊執(zhí)業(yè),不受在香港注冊執(zhí)業(yè)與否的限制。

  (四)允許通過互認取得內地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yè)人士在廣東注冊執(zhí)業(yè),不受在香港注冊執(zhí)業(yè)與否的限制。

  二、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

 。ㄒ唬┰试S取得內地一級注冊建筑師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yè)人士作為合伙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

 。ǘ⿲ι鲜龊匣锲髽I(yè)中澳門與內地合伙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澳門合伙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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