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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8 16: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政府采購范圍
《政府采購法》從采購主體、采購資金、采購類別、采購形式、采購地域等多方面,對政府采購的范圍作了界定。
1)主體范圍: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2)采購資金范圍:采購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屬于政府采購的管理范圍。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
3)標的范圍: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4)契約形式:購買、租賃、委托、雇傭等。
5)地域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政府采購活動。
(2)政府采購的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的限額標準包括納入政府采購管轄的最低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的標準。
最低限額標準為: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50萬元,工程為60萬元;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為: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120萬元,工程為200萬元。
(3)政府采購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其中,政府采購工程的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及其相應的監(jiān)督管理分工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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