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投標市場管理有法可依,但招投標過程的程序設計和執(zhí)行還有待完善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招投標市場急需要相應的管理同步提高和完善。2000年1月1日《招標投標法》的正式實施為招投標活動的管理注入了一支強心針,使對招投標行為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據(jù),這部法律對招投標活動中不合法、不規(guī)范的行為包括虛假招標、暗箱操作、長官意志等起到了極大的威懾作用。
資格預審是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預審是招標人的一項權力,但由于資格預審的結果直接導致潛在投標人中標權利的喪失,如果招標人濫用這一權力,是對潛在投標人投標權利和中標權利的剝奪,侵害了潛在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以北京市建筑招投標市場為例,在招投標資格預審階段,資格預審工作既不公開透明,又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招標人在資格預審報名者中任意指定合格的投標人,這樣做的結果直接導致虛假投標。中標者早已內定,投標過程只不過是走走形式,其它投標者均為內定中標者找來的陪標者,今天我陪你,明天你陪我,整個投標過程喪失了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完全違背了《招標投標法》立法的目的,在合法的掩護下進一步為暗箱操作、權錢交易、|考試大|行賄受賄創(chuàng)造了條件,導致國有資產(chǎn)的流失,建筑質量的粗制濫造,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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