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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0 10:3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關于批準發(fā)布《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委)、國土資源廳(局)、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土資源局、交通局:
根據(jù)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建標函[2006]207號)的要求,由交通運輸部負責修訂的《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經(jīng)有關部門會審,現(xiàn)批準為全國統(tǒng)一的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同時廢止。本建設用地指標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負責。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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