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8 14: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9.1.2 《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1)地域范圍
。2)主體范圍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3)資金范圍
(4)調整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5)例外情形
三種情形:
9.1.3 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9.1.4 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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