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課程講義:抵押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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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特定財產(chǎn))
抵押財產(chǎn) 登記單位
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部門
城市房地產(chǎn)或鄉(xiāng)村鎮(zhèn)企業(yè)廠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
林木 縣級以上林木主管理部門
航空、船舶、車輛 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企業(yè)的設備和動產(chǎn) 財產(chǎn)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以上財產(chǎn)之外的其它財產(chǎn))
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
如辦理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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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履行期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法院扣押抵押物,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轉讓要告知所有方,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不得轉讓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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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屆滿,雙方可協(xié)議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來償還債務
協(xié)議不成,訴抵押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chǎn)設定多重抵押的處理方法:
抵押合同均登記生效的,按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未登記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按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物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