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3 15:40 人事考試教育網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第五十四條要求,評標委員對評定的結果會要出具評標報告,其內容包括很多項,但最主要的部分應當為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等。第五十九條又進一步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這里就提出了評標結果由采購人審定的問題。采購人不能隨便確定中標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供應商的”,要給予紀律處分。那么這種形式主義的做法是否有效,與政府采購追求的效率目標是否相矛盾,取消這種認定方式利弊何在,從更加有利于政府采購操作的角度看,這些問題有必要進行深入的探討。
采購人審定的目的是什么。本質上說,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所有采購項目都是受采購人委托的,在委托的權限范圍內進行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操作行為,集中采購機構根據采購人提供的采購方案,發(fā)布招標公告,制訂招標文件,這些程序都是經過采購人審定的,評分標準已經在標書里面對外公布,隨機抽取的評委根據評分辦法的具體規(guī)定給各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分,得出各投標人的得分排序,結果具有法定性,原則上是任何人都不能更改,這就是集體選擇的權威性?&試大&而標書里面一般有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后審項目,采購人有權對中標候選人的真實的履約能力、資質的有效性、財務狀況、技術能力進行考察和審定,假如發(fā)現(xiàn)投標人所提供的紙質材料與實際情況有重大偏差,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有權做出取消中標候選資格的決定,這也許就是評委評定結果報采購人審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采購人審定的時間是五個工作日,這段時間可以很充裕地向單位領導匯報情況,即使要進行考察。采購人審定的目的主要考慮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
一是采購機構出于推卸責任的考慮。因為社會誤解政府采購多如牛毛,樹死了是政府采購的,椅子壞了是政府采購的,價格高了是政府采購的,而政府采購中心的職能僅是代理機構而已,采購方案提供、采購資金審定、付款、驗收、政府采購監(jiān)管管理等都不是采購中心的職能,即使履行的唯一的政府采購執(zhí)行權,也僅是選擇中標供應商而已,而且這種選擇不是由采購中心說了算,而是由評委根據評分辦法集體選擇的,采購中心沒有任何決定權,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各界對政府采購還是誤會頗多,把不是采購中心職能范圍內的責任全部向采購中心進行問責,那么采購機構也為了自我保護,防止采購人指責采購中心供應商選擇不當而導致合同履行質量有問題,把中標供應商的最終決定權交由采購人來審定,就是很好的自我保護措施,再次遇到履約質量和驗收不合格問題、中標供應商逃跑事件、提供劣質產品和假冒產品事件、維保與服務欺騙行為時,作為行事審定權的采購人要承擔主要責任,采購人總不會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吧;
二是體現(xiàn)采購人的權力,突出需求方的角色地位。采購人作為需求方對準中標人進行最后的審定,彌補可能由于評委工作欠缺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也是對自己提供方案與具體要求的一次回頭看,從理論與實踐兩方面看都是天經地義的。采購中心把政府采購的結果報采購單位審核,采購經辦人及時與單位領導溝通,進行信息交換,在此基礎上再做出是否要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決定,對準中標候選人的履約能力進行全面的了解,與供應商進行必要的接觸,考察過程中所掌握的一些資料是很寶貴的,即使雖然不能作為廢標的依據,也是對合同條款的準確定位產生積極作用,知己知彼,百戰(zhàn)百勝,使自己處于主動地位,這樣一來也便于供需雙方在以后的合同履行中保持良好的合作態(tài)勢,不至于導致劍拔弩張的情勢,有利于在和諧的氛圍中完成政府采購實質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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